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1999年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楼家中,因感情纠与其妻子王某甲及王某甲的朋友王某乙发生口角并抓扯,并持刀威胁王某乙,后被其父亲何某乙阻止。王某甲和王某乙趁机逃到清流小学门卫室躲避。被告人何某甲追到门卫室踢打内门,欲对二人继续殴打。此时,门卫保安李某某与唐某某阻止何某甲,何某甲又殴打李某某与唐某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随后,王某甲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随意殴打他人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8209****);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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