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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与谢某某(已判刑)均系涟源市**镇**村异地搬迁安置工地的水电工。2018年12月23日上午,谢某某在涟源市**镇**村异地搬迁安置工地接水时将水洒到了墙壁上,该工地粉刷组的被害人张某甲责怪谢某某将水洒到墙壁上会影响其粉刷,两人因此引发口角纠纷,后被工地其他施工人员劝开。同日晚上,谢某某与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梁铭魁家中吃晚饭,饭桌上有人嘲笑谢某某一个本地人还被外地人欺负。22时许,谢某某因心存不服,便纠集何某乙、何某甲等人到白马镇学足村易地搬迁工人宿舍找张某甲讨说法,并引发争执。后谢某某、何某乙、何某甲三人围住张某甲并对其头部等处实施殴打,张某甲亦还手将何某甲鼻子打伤,后被劝开。几分钟后,何某丙等人赶到现场,看到何某甲被打伤,遂与谢某某、何某乙等人再次到张某甲宿舍内对张某甲实施殴打。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何某甲、谢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何某甲、谢某某等人一次性赔偿张某甲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32600元。张某甲对何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何某甲自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例资料等书证;2.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证人张某乙和共同作案人谢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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