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5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何某甲、彭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赌三公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该赌场由彭某某负责发牌及抽水,雇请邓某甲、谭某某在赌场外放风,有警察来检查时通风报信。邓某甲、谭某某每日可获得人民币一至二百元的工资。
2020年03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将彭某某、邓某甲、谭某某及参赌违法人员何某乙、何某丙、邓某乙等24人抓获归案,缴获涉案赌资人民币15250元、扑克牌一副。经查,截至被查获,该赌场共抽水获利达人民币15000元左右。2020年7月1日18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宝安区**街道**巷**号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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