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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号,现住郴州市北湖区**镇**村**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何某甲伙同李某某、何某乙(二人已判决)在宁远县舜陵街道印山花园小区非法开设地下彩票店,利用湖南福利彩票“快乐十分”的开奖结果,吸引聚集群众进行竞彩赌博。共累计收取赌资人民币12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军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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