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1年1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应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何某甲在手机上建立字花微信群,并担任群主,形成了以手机通讯终端为工具载体的网上字花赌场,进行售卖字花活动。期间,有参赌人员杨某甲、施某甲、字某某、赵某甲、禹某某、张某某、杨某乙、李某甲、唐某某、赵某乙、施某乙、罗某某、孙某某、李某乙、陈某甲、杨某丙、王某某、鲁某某、陈某乙、何某乙等二十多人先后向被告人何某甲购买过字花,根据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期间共非法获利一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红包明细等;
2.证人杨某甲、施某某、字某某、赵某甲、禹某某、张某某、杨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实;
3.被告人的何某甲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学
检察官助理:杨宝
2021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12651****;
2.卷宗六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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