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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31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何某甲从他人处转租位于本市福田区**村**栋**房,并在该房内摆放两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同时抽水渔利。赌场每天抽水渔利达人民币五、六百元,截至案发,共从中抽水渔利约人民币六、七万元。

2018年8月29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何某甲及参赌人员8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25元及赌具麻将两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两副,赌资人民币1025元;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说明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3. 证人证言:证人万某甲、陈某甲、伍某、陈某甲、袁某、何某甲、黎某甲、万某甲、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勘查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甲抽水渔利的金额及开设赌场持续的时间,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在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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