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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退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何某甲成为“建德麻将”游戏平台三级代理,以名下绑定的会员充值获取平台返利。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何某甲在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通过“建德麻将”微信群,召集并要求群内成员绑定其代理软件邀请码,通过“建德麻将”平台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对群成员及群内结算进行管理。至案发,被告人何某甲从中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50763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赃50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何某丙、诸某某、苏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728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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