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甲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后就开始追求陈某某,未果。2020年1月8日晚上,何某甲约陈某某到化州市夜宴酒吧喝酒。到了2020年1月9日凌晨,何某甲送陈某某回到化州市**街道办**小区后,在陈某某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跟随陈某某上到陈某某居住的**房并强行进入陈某某的卧室逗留。后陈某某要求何某甲离开,何某甲不肯离开并欲对陈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但遭到陈某某的激烈反抗,何某甲便停止了继续实施强奸的行为。随后,陈某某的朋友李某甲、李某乙赶到现场并叫何某甲离开,何某甲便下到**住宅区门口处,打电话给其表弟吴某某(另案处理)让吴某某带人过来帮忙。在李某乙驾车搭载陈某某、李某甲欲离开**住宅区的时候,何某甲趴在车头盖上强行阻止李某乙驾车离开。后双方发生争执,何某甲便对李某乙实施殴打,随后到达现场的吴某某等几名男子也对李某乙、李某甲实施殴打,何某甲等人殴打完李某乙、李某甲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伤情属于轻微伤,李某甲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容
检察官助理:林华善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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