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何某甲(花名“富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何某乙系亲戚关系。2020年6月29日,何某甲产生性欲后便想与何某乙发生性关系。随后何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联****,得知何某乙独自一人在横县**镇**路的家中后便去到何某乙的家中。在何某乙家二楼客厅,何某甲先通过微信转账520元给何某乙后又送给何某乙****,想打动何某乙的芳心让何某乙与他发生性关系。当何某乙进入二楼的电脑房整理东西时,何某甲尾随进入房间拉开自己裤子拉链将已勃起的阴茎掏出来想与何某乙发生性关系,何某甲先是伸手抓住何某乙的手想让何某乙摸他的阴茎,并要求何某乙与他发生性关系。何某乙拒绝并想跑开,何某甲随即从后面抱住何某乙胸部和大腿,并用其阴茎去戳、顶何某乙的臀部,继续要求何某乙与他发生性关系,何某乙极力反抗,不断挣扎和用手肘撞击何某甲,并大声哭喊,在何某甲仍不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何某乙做下蹲动作欲摆脱何某甲的性侵,因何某乙的极力反抗以及担心周围的人发现,何某甲被迫松手,何某乙趁机跑到三楼自己的房间关上门口痛哭并打电话将其被侵害的情况告诉其男朋友,向其男朋友求助,其男朋友打电话报警并将情况告诉何某乙的父亲,接到报警后横县公安局陶圩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并在何某乙家一楼的门口处将何某甲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强奸何某乙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项链一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何某丙、李某甲、何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7.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为满足其性欲,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强奸未遂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检察官助理:崔心亮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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