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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强奸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3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3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7年3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何某甲先后三次来到位于蒙山县西河镇大塘村**组**号李某某家中,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与无性防卫能力的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监视居住于蒙山县**镇**村**组**号。

2、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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