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汉族,初中,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街道**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何某甲安排何某乙、黄某某在**镇**街安装广告牌,何某乙、黄某某不慎触电致残。2017年12月6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甲应赔偿何某乙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2095.54元;应赔偿黄某某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4192.72元。被告人何某甲除付给了何某乙20000元医药费,交道县人民法院10000元赔偿金外,没有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被告人何某甲在道州**路有商铺一间,当时未向法院申报。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何某甲通过**地产将该商铺以27万元的价格出售后,向银行还款11.6万元,付**地产佣金1万元,还罗某某欠款1.7万元,剩余12.3万元被何某甲转移至罗某某的银行卡上,罗某某陆陆续续取出后交给何某甲,被告人何某甲将售房余款12.7万元花掉,没有履行法院判决。2020年7月8日,被告人何某甲家属赔偿何某乙、黄某某12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6月23日上午9时,被告人何某甲被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通知书等;2.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俊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5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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