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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9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2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花园**栋**座**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逮捕。

辩护人冷某某,广东荣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码:144032********,联系电话:137********。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是深圳市**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公司股东是其本人与妻子吴某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某甲的深圳市**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当事人邓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关利息和诉讼费。被告人何某甲的深圳市**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执行(2018)粤0307民初****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时,获得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款。被告人何某甲将该500万元赔偿款指定转入其两个女儿何某乙、何某丙的银行账户,并将款项转移用于偿还其它债务或者事项,拒不执行(2008)深龙法执字第687号民事裁定书,故意隐瞒、转移案外人给付的调解款500万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支付当事人邓某某人民币100万元的赔偿款。2020年6月10日,民警在惠州市惠阳区**镇**制品厂二楼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邱志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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