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10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为河北省文安县**镇**村**巷**号,住河北省文安县**镇**村**巷**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我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在河北省文安县南环路附近,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刘某甲等人以抵押的方式向其销售的牌照号为津R****9白色奔驰牌汽车来源非法,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以10万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并转售,后其父亲何某乙将该车赎回。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汽车价值为人民币22.5万元。
2019年7月21日,在河北省文安县南环路的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内,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以抵押的方式向其销售的牌照号为冀J****2黑色奔驰牌汽车来源非法,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以3.6万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并转售,后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丙将该车赎回。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8.5万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何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乙代其向公安机关上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款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何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4、涉案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汽车,为获得非法利益,予以收购并转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涉案车辆已经被追回,车辆所有人对其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其上缴犯罪所得收益,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文东
检察官助理:李雅宁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河北省文安县**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