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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社区**生产队小组长,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路**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0月2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等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及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其间,被告人何**等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1995年,因福清市人民政府建设清荣大道和立交桥等工程的需要,福清市**镇**村被大面积征用土地。**村委会为此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征用该村北坪一块地,用于安置该村被征地村民以及福清市**镇一拂街拆迁户。1998年10月,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村北坪地块中,划拨29.67亩作为清荣大道**村拆迁安置区建设用地;划拨24.64亩作为一拂街拆迁安置区建设用地,两宗用地合计面积54.31亩。2002年7月21 日,福清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将上述地块一并交由**村委会统一开发建设,同时要求该村及时上缴土地有关规费。此后,**村委会将上述54.31亩划拨的建设用地中的32.05 亩划分成84块,其中58块用于安置失地村民和拆迁户。上述58块用于安置失地村民和拆迁户的地块中的35块被分给**村下属的1至13生产队作回拨地,其中第*生产队即第*村民小组分得标记14、36、72号的三块面积均为135平方米的地块,三块地均属于划拨用地,批准用途为住宅,业主为原**街道**经济合作社。2015年8月13日、2016年12月30日,福清市**街道**村第*生产队队长即被告人何某甲组织生产队出纳同案人许**(不起诉)、生产队会计同案人吴**(不起诉)及第*生产队主要村民代表召开讨论会,会议研究决定将标记为14、36、72号的地块进行转让。2017年4月,被告人何某甲及许**、吴**等生产队主要代表经再次开会研究同意后,召开第*生产队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一致同意将14号、72号地块均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第七生产队村民郑某甲、陈某甲夫妇,36号地块因涉及纠纷以20万元补偿形式转让给本村第*生产队村民翁某甲,实际收取三块地块转让款共计人民币347万元。同年4月起,被告人何某甲及许**、吴**等人经开会研究并经第*生产队全体村民同意后将获得的土地转让费人民币347万元以**村第*生产队村民每人人民币7000元及被征的自留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人民币12857元的标准分配给村民。按村民数和被征自留地面积,被告人何某甲及许**、吴**个人各分得卖地款人民币20427.5元、24813.5元、14059元。2020年10月27日,同案人吴**、许**各自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4813.5元、14059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何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照片、人民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函、征地文件等、征地回扣转让地发放村民自留地部分表格、征地回扣转让地发放村民人口部分表格、家庭关系图及户口簿、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翁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及同案人许**、吴**的供述。

二、故意伤害

2020年7月23日18时50分许,被害人陈某乙在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小学附近路段因讨要何某乙配偶曾某某所欠的人民币5万元债务与何某乙发生争吵推搡,被告人何某甲及其儿子同案人何某丙(另案处理)在旁围观。被害人陈某乙的儿子陈某丙来到现场见陈某乙被何某乙一家人围住,遂举起一把椅子砸向何某乙等人,何某丙脸部、后背被砸到,何某丙、陈某丙遂争吵起来。之后,陈某丙先打了何某丙面部一拳,双方便开始用拳头互殴。途经该处的同案人何某丁(何某丙叔叔,另案处理)见何某丙被打,遂冲上前去用拳头帮何某丙一起殴打陈某丙,被害人陈某乙也冲上前去用拳头帮助陈某丙一起殴打何某丙,何某丁见何某丙被被害人陈某乙殴打,便推了陈某乙的手臂一下。在何某丙、何某丁殴打陈某丙及陈某丙、陈某乙殴打何某丙的过程中,陈某丙、何某丙均摔倒在地。被告人何某甲见状也冲上前来殴打被害人陈某乙,何某丙便从地上爬起来与被告人何某甲一起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乙,其中何某丙殴打陈某乙的面部,何某甲殴打陈某乙左胸腔处,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左侧肋骨骨折。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左侧第10、11前肋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何某丙左侧颧部、眼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福清市公安局**派出所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4日,何某乙代表何某甲、何某丙及本人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共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并偿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次日,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何某甲及何某乙、何某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自愿和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及同案人何某丙、何某丁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同案人非法转让建设用地0.61亩,违法所得人民币38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还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所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赖钦

2020年11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9册955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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