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脂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2728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米脂县公安局逮捕。
值班律师:赵建飞,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何某乙,男,汉族,现年48岁,身份证号码6127281972********,户籍地陕西省米脂县,现住址米脂县**镇**村。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晚上18时许,何某甲酒后骑电动摩托车去到**村何某乙洗车店院子,谩骂、质问何某乙为什么不接自己视频,继而殴打何某乙、吕某某夫妇,致使何某乙、吕某某受伤并住院治疗。2020年9月14日,经陕西省米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何某乙2020年7月26日鼻部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胸部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何某乙入院治疗期间,何某甲两次探望并送去慰问金6000元,双方暂未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米脂县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何某丙、李某某、何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省米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米)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致一人轻伤,故起点刑确定为九个月,结合其造成他人两处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增加三个月刑期,故基准刑确定为十二个月。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常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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