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在吴川市**街道******宾馆附近**店门口喝酒,期间,陈某甲周某甲士多店老板娘吴某某借钱,但吴某某不同意借钱,陈某甲认为吴某某瞧不起他,一时气愤就和吴某某争吵起来,接着,把士多店的塑料椅掀翻进行闹事。这时,被告人何某甲正好途经看到,于是过去劝阻陈某甲不要闹事,陈某甲不听劝阻,双方就打起架来,在打架过程中,陈某甲米酒瓶向何某甲打砸,何某甲用茶几挡开,接着用茶几砸中陈某甲头部,致使陈某甲头部受伤流血。后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甲左额部发际下见5.2cm的缝合创口,创缘不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乙、何某丁、吴某某、何某丙、何某丁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秋强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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