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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何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8********,满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5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村民赵某甲家门前,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男,61岁)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何某甲用拳头将徐某某鼻部打伤。当日16时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被告人何某甲家院内,被告人何某甲用斧头将徐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无残。

经侦查,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诊断书、伤情照片等;

2. 证人唐某某、赵某甲、 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  茹

书记员:郎海粟

2019年11月27日

附:1. 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及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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