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住云南省凤庆县**镇**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7日至7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被告人何某甲将在凤庆县人民医院住院的其父亲何某乙接回家中。当日18时许,被害人茶某某(殁年55岁)酒后到何某甲家中吵闹、辱骂何某乙,何某甲劝阻无效后,将茶某某推出到大门外。何某甲返回后,茶某某又返回何某甲家中继续吵闹,当何某甲第三次将茶某某推出大门外时,从门外的柴堆中拿得一根柴棍对茶某某的头部、身上进行击打,导致茶某某受伤。在场的村民将何某甲劝止后将茶某某送回其家中。同日19时48分,被害人茶某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将茶某某送至凤庆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次日零时35分,凤庆县公安局小湾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何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同年2月16日10时36分,被害人茶某某经凤庆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茶某某系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柴棍及被害人茶某某的尸体照片;
2.书证:报案记录、凤庆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死亡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毕某甲、毕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DNA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华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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