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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9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1年1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和女朋友陈某某喝酒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一超市门口路段,被害人梁某某与朋友何某乙、罗某某等人也途径该处。何某甲认为何某乙等人调戏陈某某,导致陈某某哭泣,遂与何某乙等人争吵。后双方发生争执,梁某某推搡何某甲。何某甲被推后,持小刀捅梁某某腹部,致梁某某受伤。2020年4月26日20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肇庆市怀集县**镇抓获何某甲。

经鉴定,梁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软组织损伤、小肠穿孔(行小肠部分切除术+肠吻合术+小肠减压+盆腔引流术+腹壁脓肿清创引流术),属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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