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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47********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中午,在兰溪市**乡**村**村,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造房纠纷发生口角后,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使李某某左髋部等部位着地受伤。2019年7月1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髋部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情况说明、接处警单、鉴定书、被检验人损伤检验照片、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出院记录、急诊出院记录、DX诊断报告、超声检查报告、轻伤害案件权利告知笔录、传唤证、到案经过:

2.证人何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现场伤势照片、出警单、处警现场视频;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小燕 俞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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