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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31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邮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和被害人何某乙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两人之间的感情问题产生纠纷,何某甲对何某乙心怀怨恨。2019年5月15日14时许,何某甲持一把水果刀窜至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街**栋冰客奶茶店内对何某乙身上一阵乱捅致其受伤倒地,然后逃离现场。后何某乙被送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9年5月17日,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1)损伤程度鉴定:何某乙腹胸部、背腰部等处被刺、划伤,导致胸腹部穿入伤并脾裂伤、胃贯通伤、胰尾裂伤、结肠、小肠全层穿孔裂伤、膈肌全层穿孔裂伤、左肾(实质)裂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何某乙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2)伤残等级评定:脾切除为八级伤残;肺修补为十级伤残;胰腺修补为十级伤残;胃修补为十级伤残;小肠、结肠修补为十级伤残;膈肌修补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持刀故意捅刺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实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远杰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证据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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