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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何某乙、何某丁等人到桂阳县城“汇泉KTV”777号包厢唱歌时,因包厢顶部漏水与“汇泉KTV”经理陈某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安排被害人肖某某到包厢内修理漏水处,肖某某在包厢内与何某丁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何某甲拿了一个玻璃杯朝肖某某面部砸去,将肖某某右眼部砸伤,后何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肖某某因右眼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何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病历、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曹某某、何某乙、何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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