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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刑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老细”),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1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因债务问题,走到汝城县**镇**村何某乙家门口辱骂被告人何某甲,何某甲听到后与朱某某争吵并发生冲突,后何某甲用耙子的木棍一头打了朱某某左边背部一棍,朱某某立马倒地,何某甲还用脚踹了朱某某一脚,朱某某被送至汝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汝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6月3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汝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接处警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汝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收条、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农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汝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浩

                           检察官助理欧阳丹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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