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因其树木被伐前去找萧县**乡**村村民何某乙理论,与何某乙及其家人发生吵骂、厮打,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将何某乙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乙左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到石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丙、何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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