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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04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7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茶行门口,因琐事与莫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期间,何某甲持一只高跟鞋击打莫某某左眼部,致使莫某某左眼两处眶壁骨折。经鉴定,莫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

2、殴打工具高跟鞋等物证;

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4、证人何某乙、陈某某、萧某甲、萧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五张。

3、涉案殴打工具高跟鞋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莫某某。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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