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6********,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现住孝昌县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上午,孝昌县**村村民聂某甲、聂某乙等人因**广场施工占用土地赔偿问题与被告人何某甲及何某乙(均为**有限公司员工)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何某甲用拳头殴打聂某甲面部,用膝盖顶撞聂某甲胸部,致使聂某甲右侧第5-7前肋骨骨折,经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10月13日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领条、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王某某、聂某丙、苏某某、何某乙、聂某丁、孙某某、聂某戊、聂某己、欧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聂某甲等人的陈述;4.湖北省孝昌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因民事行为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堂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孝昌县孝昌县城市**,联系方式1867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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