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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63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5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闽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闽侯县**镇**村**幢**楼柴火间与何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用左手打了何某某脸部并与何某某发生拉扯,拉扯过程中何某甲将何某某推到在地致其左手受伤。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因外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18时许在闽侯县**镇****园被抓获。被告人何某甲家属已于2020年1月7日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诊断报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

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用手推、打被害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世生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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