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6********,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社区**号巷**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何某甲与以汪某某、刘某甲等(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集团成员何某乙、杨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由魏某某、马某某等卖淫女(均已判刑)先向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等候在房间外的被告人何某甲等人接卖淫女通知后进入房间,采取暴力、言语威胁方式,以索要辛苦费等名义在本市泉山区、云龙区等酒店、宾馆向嫖客勒索钱财共计6次,勒索钱财合计人民币5894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何某乙等人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维也纳酒店1403房间,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欧某某勒索人民币1998元。
2.2018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杨某某等人在徐州市云龙区速8酒店(户部山店)8401房间,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赵某某勒索钱财,因被害人赵某某态度强硬未得逞。
3.2018年1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何某乙等人在徐州市鼓楼区国泰太平洋酒店307房间,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周某某勒索人民币200元。
4.2018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何某乙等人在徐州市鼓楼区茵薇妮酒店305房间,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某勒索人民币1700元。
5.2018年1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何某乙等人在徐州市泉山区顺清宾馆(尚客优火花店)8426房间,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勒索人民币1996元。
6.2018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何某乙等人在徐州市云龙区汉庭复兴南路店8622房间,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乙勒索钱财,因被害人刘某乙没有钱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魏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松
检察官助理 张莺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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