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四部刑诉〔2020〕Z127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 月13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同案人何某乙(已判刑)租赁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的厂房开设水磨加工厂,经营五金配件水磨加工业务,对五金配件进行打磨、烘干,加工过程中产生含锌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至外环境。经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厂室内总排口、室外大沉淀池、室外小沉淀池、左侧流径地面水、室内汇集口分别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采样废水中的总锌浓度含量为1300mg/L、151mg/L、150mg/L、152mg/L、82.3mg/L,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总锌浓度≤3.0mg/L)十倍以上。
2020年3月23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街道**路**号**房抓获被告人何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嵘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205****。
2.案卷材料共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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