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洪涉嫌盗窃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498号 

    被告人何某甲洪,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军埠镇何厝围村318号。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14,被告人何某甲洪经预谋,到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灰下被害人陈某甲镇的岳母陈某乙家门口下,盗走被害人陈某甲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二轮电动车(不予估价)。

2019年10月17日14,被告人何某甲洪经预谋,到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东含的理发店对面,发现被害人杨某某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麦科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后何某甲洪在推走该电动车时,被现场抓获而未能得逞。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钟。

2019年12月8日14,被告人何某甲洪经预谋,到普宁市军埠镇老乡四片西,盗走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深龙牌”二轮电动车(不予估价)。

2019年12月8日14,被告人何某甲洪经预谋,窜到普宁市军埠镇树18号,发现被害人颜某甲升停放在该处的1辆红色“大运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何某甲洪在推走该电动车时触发电动车防盗器报警而弃车逃离现场。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颜某甲升。

2019年12月8日14,被告人何某甲洪经预谋,到普宁市军埠镇四片,盗走被害人颜某甲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牌”二轮电动车(不予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售随车票、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证人含、谢某甲民、颜某乙周某某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钟、陈某甲镇、陈某丙潮、颜某甲升、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洪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洪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XX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五页;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