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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现租住在钦州市钦北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曰21时10分,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桂N****6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25线自钦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行至国道G325线711KM+100M处(钦州市钦北区人民医院前路段)被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所对何某甲的血液乙醇进行检验,含量为126.1mg/100ml。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翔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777****。保证人何某乙,联系电话1517797****。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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