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身份证号码452124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何某乙、谢某某砍伐其位于上林县乔贤镇横岭村六林庄“凹达怀”山上的林木。经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位于上林县乔贤镇横岭村9林班80-1、81-1、90-1小班内,被砍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木和八角树,被砍伐林木的总面积为0.53公顷,株数为328株,蓄积量为56.1981立方米,出材量为36.4231立方米。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上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谢某某、周某某、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樊超喜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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