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22196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8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上旬,被告人何某甲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从农某某处购得位于横县**镇**村**岭(**村**林班**、**小班)的林木。2017年4月17日,何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到上述山岭砍伐和运输林木出售,当天民警根据举报到现场制止。经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派员到林木采伐现场实地调查鉴定,被砍伐林木树种是巨尾桉,采伐面积为0.27公顷,被砍伐林木蓄积量合计为33立方米,出材量为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潘某某、黄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4.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兵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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