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2********,布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荔波县朝阳镇**村**组**号。2020年8月13日,荔波县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向何何某乙购买得位于贵州省荔波县朝阳镇**村**村组“***”(音:小地名)的马尾松后,其以建房需要木料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请亲戚和雇请工人擅自采伐该处马尾松。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调查认定:被伐的马尾松活立木蓄积为56.793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光池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住荔波县朝阳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7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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