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横县镇龙乡**村委**村**队将“**岭”林地分给何某甲、何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戊等五户。2019年3月,何某甲等人了解到“**岭”分给他们五户户林地已办了林权证,就想对“**岭”自己的林地进行清山(将树木砍伐,然后放火烧掉)种上速丰桉,为节约开支,经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戊之子)五人联系沟通,五人达成一致,同意一起请人对五户在“**岭””的林地统一进行清山,并由何某甲组织人清山,清山费用由各户按各自林地的面积支付。2019年4月、5月 ,何某甲就组织何某丙、何某丁、黄某丁对何某甲、何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戊林地上的林木统一进行砍伐,因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森林公安局制止。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49立方米,其中何某甲林地砍伐了6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丙、何某丁、黄某丁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卓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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