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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136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何某乙、矮婆,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路**街**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9年3月13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及其丈夫黎某甲(已判决)在广东省中山市**镇**大桥河堤旁开设蚬肉加工场,为使所销售的蚬肉拥有较好的卖相并能存放更长的时间,进而谋取非法利益,同案人黎某甲和郭某某(已判决)将蚬肉浸泡在添加有甲醛的水池中进行加工处理,并伙同同案人黎某乙、黎某丙、孟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均已判决)等加工场员工将浸泡过甲醛的蚬肉从水池中取出、装桶,再运送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楼**水产行对面的停车位以及广州市荔湾区**路**市场门前的涌边马路就地进行销售。

2015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同案人黎某甲安排同案人黎某乙、黎某丙、孟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分别驾驶粤TP****和粤T9****货车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市场门前的河涌边马路及**路**号**市场**楼**号档斜对面的**号停车位销售货车上经甲醛浸泡过的蚬肉装货出车。次日凌晨1时许,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同案人黎某乙、黎某丙、孟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等人在上址销售的蚬肉提取多个批次进行抽样检查,检出甲醛严重超标,并当场扣押粤TP****号货车正在销售的蚬肉3985斤、粤T9****号货车正在销售的蚬肉666斤,合计4651斤。经鉴定,上述蚬肉含有的非法添加物(甲醛)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扣押材料等书证;

3.证人梁某华、梁某运、宁某娣等人的证言;

4.同案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孟某某、王某某、苏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春燕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货车2辆(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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