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村*屋**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在未经得郭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郭某乙、郭某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在郭某甲等人承包的蕉岭县**镇**村***山场(省级生态公益林)砍伐杂木并制材。后何某甲用其长安小客车(粤M64****)、五菱面包车(粤MBC***)将砍伐的部分木材约4.5立方米运输到蕉岭县**镇**村**建发木制品有限公司刘某某、郑某某经营的锯台销售,共得款约人民币1700元。
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何某甲砍伐的蕉岭县**镇**村***山场进行现场测定,被砍伐林木面积5亩,材积为20.3316立方米,蓄积32.27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的陈述;4. 证人证言;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 辨认、勘验笔录;7. 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物证油锯、车辆等随案移送蕉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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