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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盗窃、放火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因盗窃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涉嫌放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在进贤县**镇**村委会**村,溜门进入邻居何某乙家实施盗窃,被何某乙当场发现,何某乙用手打了被告人何某甲头部几下后将其放走。

因被何某乙打了几下,被告人何某甲心怀怨恨欲行报复。在2019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从田间捡拾一堆稻杆放在何某乙家门口并用打火机点燃,半小时后何某乙及马某某夫妇发现火情并及时将火扑灭。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何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入户盗窃,后又故意放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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