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小区**片**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茶艺馆地下车库,采取随机“拉车门”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白色捷豹牌越野车(车牌为湘******)副驾驶手套箱内的现金人民币40元、50元和车尾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次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长沙市**农贸市场出租房内,自称自己做生意赚钱,将上述10万元交给其父亲何某乙;随后何某乙又将该10万元交给汨罗市**乡老家的妻子黄某某处。
2019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甲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明材料、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具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002****、1357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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