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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98********,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某某在藤县濛江镇双德村,撬开双德小学对面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小卖部的门进入店内,盗走人民币200元、4瓶东鹏特饮饮料。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6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16元。

2.2019年l1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某某在藤县濛江镇河西被害人岳某某经营的**水泥店内,盗走钢筋边角料及6只圆柱体钢铁,之后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85元。

3.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某某在藤县濛江镇县三中灯光球场处,撬开被害人莫某某经营的**石材店的铁丝网进入店内盗窃电缆线(2*1.5mm电缆线14米,3*6mm电缆线30米)。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80元。

4.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在藤县濛江镇河东转盘处,撬门进入被害人何某乙经营的**维修店内盗窃了电动摩托车的8只电池,之后由何某甲将电瓶运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过往的废旧收购佬。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80元。

5.2019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某某在藤县濛江镇雅居花园工地处,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在此处的卡铁一袋(共63只),之后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60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甲实施盗窃5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21元。2020年1月24日,何某甲家属何某丙分别赔偿了被害人何某乙480元,莫某某280元,陈某某200元,三被害人对何某甲的行为表示原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崇兼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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