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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88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逮捕。

辩护人谭海燕,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联系电话137********。

辩护人尹杰珍,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联系电话138********。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20日10时许,何某甲因自己手机故障拟请求张某某帮忙,来到张某某住处即龙岗区**街道**社**路**号**房。何某甲在找手机充电器的过程中将张某某放在客厅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盗窃并藏匿于鞋内。当日,何某甲将该黄金项链出售,得赃款人民币9400元后潜逃。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82元。

2019年5月14日,何某甲被抓获归案。

2019年5月21日,张某某收到何某甲父亲何某乙人民币22000元,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购物票据、质保单、刑事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认罪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9年85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刑事和解协议》等共计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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