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2000********,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学院**栋宿舍**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晚7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重庆科技职业学院篮球场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部苹果XR手机。经鉴定,该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购买手机的账单截图、手机基本信息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若平
检察官助理:万秀媛
2020 年 6 月 11 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学院**栋
宿舍**号,联系电话1820234****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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