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021987********,布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90********,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蒙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蒙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何某乙及冉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因酒后发生纠纷引发打架,后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蒙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何某乙头部打伤,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蒙某某、王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蒙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蒙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蒙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蒙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蒙某某、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蒙某某、黄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金燕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蒙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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