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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路**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平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登记成立,林某甲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运营资金的投入;何某甲任公司监事、财务、高管,为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的业务和运营,以及财务工作,两人约定公司利润五五分成。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以公司做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多次让林某甲转给其资金,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林某甲转给其用于公司经营的部分资金占为己有,共计侵占连平县**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4806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华为Nova5手机一部

2.到案经过、前科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连平县**中学于2020年9月9日出具的《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订单合同复印件、连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店面租赁合同、何某丙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微信账单明细,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个人信息页面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流水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惠琼

检察官助理:黄舒苗

2020年12月17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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