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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45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因职务侵占罪嫌疑,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案发前系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工业厂的电工,同时负责看管厂内储油库的柴油。2007年12月2日晚,被告人何某甲先找到工厂保安副队长陈某某(已判决),给其1000元好处费后让其放行将在当晚进厂抽油的车辆并在事后将车辆进出登记表拿走。当晚21时15分许,被告人何某甲叫来的油罐车进入工厂,由何某甲用钥匙打开油罐后伙同司机等人(身份未核实,另案处理)将里面柴油抽进油罐车,随后拿着何某甲开具的放行条将车开走。得手后油罐车司机先支付给被告人何某甲好处费4000元,剩余赃款待将柴油处理后再给付。次日,工厂发现储油库内的柴油被盗遂报案,被告人何文得知后随即逃匿。

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街**便利店门口抓获被告人何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清单、涉案赃款照片及指认,提取笔录、登记表照片及指认,被害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判决书;2.被害人龙某某陈述;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贾某某、毛某某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敬杨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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