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321999********,壮族,中专文化,土特产店店员,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2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户籍**,八字命书登记出生日期为农历2001年12月08日,经核对为公历2002年1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4510302001********,壮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2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10302002********,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西林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30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杨某某等人在西林县八达镇**路**烤吧喝酒,遇到被害人李某某也在此喝酒。被害人李某某酒后辱骂何某甲等人,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杨某某便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还使用空的啤酒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某头部打伤,李某某被殴打致伤后被其朋友黄某甲送至西林县人民医院包扎治疗。当天凌晨5时许,治疗完毕后,李某某心中不服,便通过电话联系其朋友(黄某乙、陆某丙、哥某某),欲召集人手在**店门前殴打何某甲等人(直至案发无一人前来),并通过微信电话向被告人****。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杨某某认为李某某已召集好人手要打群架,经杨某某提议,何某甲、陆某甲、杨某某、涉案人岑某某(另案处理)到杨某某的家中拿了两把砍刀和一把菜刀,随后来到八达镇**路**店门前。在**店门前,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后,被告人杨某某、涉案人岑某某冲上前抢夺李某某手中的石头,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冲向李某某,各拿一把砍刀朝李某某身上砍,李某某被打后转身向巷道中逃跑,何某甲、陆某甲、杨某某紧追其后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致李某某身上多处受伤。不久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制止双方互殴,并当场抓获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杨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的家人分别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5160元、3600元人民币,并获得李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岑某某、何某乙、陆某乙、何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杨某某在案发时年仅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陆某甲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光盘9张。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