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69********,汉族,群众,文盲,案发前系护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何某甲被雇佣至澄海区凤翔街道**村*寮*巷*号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看护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言语的被害人蔡某某。2020年3月30日至4月14日,被告人何某甲每天在喂被害人蔡某某吃饭及帮助被害人蔡某某洗脚期间,多次用手抽打被害人蔡某某的脸颊,导致被害人蔡某某脸颊受伤。2020年4月14日,被害人蔡某某儿子王某某通过监控发现被告人何某甲有虐待被害人蔡某某的行为后报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何某甲带至坝头边防派出所审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面部挫、擦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现场监控视频;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对患病的人负有看护职责,虐待被看护的人,致被看护的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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