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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单位庐江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476********,单位地址庐江县**镇**街道,法定代表人何某甲。

诉讼代表人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5********,被告单位庐江县**有限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0********,汉族,高中文化,庐江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庐江县**镇**街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9月1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庐江县**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依法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庐江县公安局于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均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间,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施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让安徽、四川等地工厂为上述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上半年,施某甲等人联系被告人何某甲,让庐江县**有限公司为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厦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4%的税点支付开票费。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何某甲在庐江县**有限公司与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厦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厦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虚开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32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7026073.50元,其中货款31646216.95元,税款5379856.55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自动向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信息、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资金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记账凭证、购货合同;2.证人肖某甲、何某乙、施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5.电子物证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庐江县**有限公司违法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何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兰江

                  2019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在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卷宗1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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