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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与其前妻陈某离婚后,于2016年5月将位于伊川县****书店东隔壁的一处房屋过户给两人的儿子何某乙。2017年11月21日,何某甲隐瞒该房屋已过户给何某乙的事实,以3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长期租赁该房屋的闫某某。2018年5月,房屋租赁到期后,何某乙提出收回房屋,闫某某才知道该房屋已被过户给何某乙。后何某乙于2018年7月12日将闫某某诉至伊川县人民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1月11日作出(20**)豫0329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闫某某将该房屋归还何某乙,并将该房屋恢复原状。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甲在K**次列车****号上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房屋转让协议、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自然资源局复印资料等;2.证人何某丙、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耀勋

检察官助理:翟海欧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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