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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何某甲以给双牌县何家洞镇倪家洞村安装路灯为由,与该村村民蒋某某、谢某某、熊某某、倪某某四人签订了一份《亮化工程、公厕建设合股合同》,并要求四人交纳了20000元押金。合同签订后,何某甲并未施工,蒋某某等人询问原由时,何某甲谎称自己已将钱转投到双牌县理家坪乡零田洞村的路灯工程,并向三人出示了自己伪造的《零田洞村路灯建设合同》,然后带蒋某某、熊某某到理家坪乡看了他人的施工现场,从而骗过了蒋某某等人。同年6月22日,何某甲以零田洞村路灯工程结尾需要资金为由又骗取了蒋某某等四人16000元投资款。

二、2018年6月份,被告人何某甲再次利用其伪造的《零田洞村路灯建设合同》邀请何某乙入股投资,并带何某乙到零田洞村路灯建设工地考察,何某甲将他人承包的工程说成是自己承包的,取得了何某乙的信任,何某乙与何某甲签订了一份《亮化工程、公厕建设合股合同》。何某乙于2018年6月11日、7月2日先后付给何某甲20000元、15000元共35000元入股投资款。

综上,被告人何某甲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共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71000元,何某甲将其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1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丙、何某丁、吕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谢某某、何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铁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处所:道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68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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